2006年8月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学专家建言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
司法考试应分阶段进行
  “我认为,目前我国的司法考试已经具备了实行阶段性考试的基础条件,基于我国法律成文法的基本特征,应该更多的借鉴成文法国家阶段性考试的经验,通过科学设计考试模式,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相顺在近日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讨会上发言时说,我国的司法考试已经具备了实行阶段性考试的基础条件,出现了通过阶段性考试选拔复合型法律人才的要求。
  他说,现在全国设置四年制本科法律专业的院校已经达到五百多所,并且建立了以本科生为基础,包括法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内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体系,高等法学教育的毕业生数量达到十几万人。同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对法律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21世纪需要的法律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而现行的一次考试定终身的考试方式大大限制了复合型人才的选拔。可以说法学教育的发展为司法考试的科学化奠定了基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推进司法考试模式改革的重要动力。
  丁相顺同时表示,阶段性考试模式的具体设计,必须综合考虑中国法律职业的状况和需求、法学教育的现状、阶段性设计的组织实施等因素,应该既具有科学性,又具有操作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在会上发言时则建议,司法考试作为一项选拔考试,不宜采用选择题在考试中比重过大和一次性考试的方法。他建议从现在的一次性书面考试改进为阶段性考试。潘剑锋还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他认为,在第一阶段考试中,主要考察应试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本阶段考试全部采取客观题的方式,特点是题量大、考察范围广、难度与现行司法考试的选择题相比相对简单。该阶段考试的设置目的是通过相当数量的法学基础知识的考查,将具有基本法学素养的考生送入第二阶段的考试,而将那些尚未完成对法学知识系统学习的考生淘汰,使相关考试资源的利用能更集中、有效。在第二阶段考试中,主要考查应试人员的法学应用能力,侧重检测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其思维过程和理论素养。考试范围应限于法学主干学科,注重从理论深度和应用能力两个层面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在适当的时候,增加口试,以更好地对考生的上述能力进行考察。
  (张庆水)